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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可以作为评审因素吗
< 中国政府采购报 >> ( 2024年02月06日 第4版 )
【案例看台】
《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可以作为评审因素吗
■ 郎迎晨 韩骏
关键词
国家强制性认证  实质性条件  评审因素
案例回放
前不久,某单位通信设备采购项目公开招标,A供应商在领取项目招标文件后,认为招标文件中的某项评审因素应为实质性响应条件,因此向采购代理机构递交了质疑函。
A供应商认为,《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是工信部无线电管理局针对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工作频率、功率等技术指标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而出具的证书。本次采购的设备为无线通信设备,故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应设备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应为招标要求的必须满足项,投标人如不提供,其投标应被判定为无效投标。招标文件未将其作为实质性条件,设定的资格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不相适应,因而提出质疑。
代理机构回复称,招标文件没有对《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进行评审打分。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因素是“频率范围”,《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作为投标设备“频率范围”指标项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所提供的设备如不能满足该“频率范围”指标项的要求或无法提供《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予以证明的,“频率范围”指标项不得分。
问题引出
1.《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的性质是什么?
2.采购文件对国家强制性认证应如何规定?
分析与探讨
关于问题1,《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简称型号核准证或SRRC,由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核发,是针对带有无线发射频率产品的一种强制性认证。
按照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在市场上销售的任何无线电发射产品所使用的频段都必须获得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的批准,型号核准是指在无线电发射设备投入使用前的研制、生产、进口、购置等环节,对其频谱参数技术指标依法进行技术管理的制度。核准主要内容是对无线电发射设备工作的频率、频段、发射功率、频率 容限、占用带宽、带外发射及杂散发射等频谱参数进行核定。
关于问题2,国家强制性认证是对生产、销售产品实行的一种认证制度,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性要求,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列入行政许可目录的项目实施许可管理,凡是需经认证的项目,必须获得许可才能进行生产、经营或销售。采购文件应把强制性认证要求设置为资格条件或者实质性响应要求,而不是作为评审因素,如果把强制性认证作为评审因素,就是降低强制性认证的优先级别,不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的规定。
对于供应商来讲,在产品生产和销售过程中,无论采购文件是否将强制性要求作为实质性条件,供应商都应当遵守国家的相关强制性认证要求。
在本案中,采购文件设置的评审因素是“频率范围”,不是该核准证,也符合“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的要求。如果要对核准证提出要求,则应当设定为资格要求。
制度链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二十五条 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策,或者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十五条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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