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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几个与招标工作相关的法律名词解释
        组织政府采购活动是严谨的依法依规的工作,不可避免地要与很多法律术语打交道,今天列举几个常见的易错易混淆的例子,共同学习。
       一、法人和法定代表人:
       法人是法律拟制的“人”,在法律上它与自然人一样,能够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法人是依法成立的。它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
       以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分为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我们在工作中常常会遇到供应商将“法定代表人”简称为“法人”,是不正确的说法。
       二、分公司与子公司:
       这两个概念是很多非法律专业的人经常混淆的。上文中提到了,公司作为法人是法律拟制的“人”,那么跟自然人一样,一个人就是一个整体,总公司就是这样一个整体,是一个完整的“人”,而分公司在民法上也称之为分支机构,顾名思义,分支就是指一部分,一个整体的一部分,就像一个人的肢体一样,是不具有独立性的。
       子公司是指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持有或通过协议方式受到另一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而母公司就是这个可以实际控制子公司的公司,如果子公司完全由唯一一家母公司所拥有或控制,我们就称之为全资子公司。结合法人是概念,从称呼上应该能看出来,母、子是两个人,虽然他们有紧密的关系,但他们是两个独立的个体,因此子公司的经营活动虽然要受到母公司的控制,要服从母公司的总体战略和总体利益的需要。但这种控制是间接的,是与母公司拥有股权的比例正相关的。子公司在法律上独立于母公司,并拥有独立而完整的公司管理组织体系,因而在经营方面具有较大的独立性和一定的灵活性。
       《民法典》第七十四条: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
       评审专家应该回避情形中要求了“与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的,应该申请回避”,那么在实际生活中如何认定呢?
       旁系血亲的推算:从两个旁系亲属分别往上数至双方同源血亲,其本身为一代,如果两边数目相等,则任何一边的数目即为他们的代数;如果两边数目不相等,则以大的数目为其代数。
       近姻亲关系:姻亲是指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关系。近姻亲主要指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和子女、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四、法律期间:
       以下为《民法典》关于期间计算的一般规定:
       第二百零一条 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
       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
       第二百零二条 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第二百零三条 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时;有业务时间的,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截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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