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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文件

 

京财采购20112882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政府采购

信用担保试点工作的通知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开发区财政局、燕山财政分局,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
   
为支持和促进北京市中小企业发展,防范政府采购风险、提高政府采购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和《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库[2011]124号)精神,我市将从明年起在市本级及海淀区、朝阳区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就是将信用担保作为政策工具引入政府采购领域,由专业担保机构采取投标担保、履约担保、融资担保当中的一种或几种方式,为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提供担保服务。作为一种有效的风险防范、信用增级的市场化运作手段,政府采购信用担保有利于降低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成本和风险,增加参与政府采购的机会和扩大融资渠道,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通过引入信用担保手段,能够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形成一种市场化的利益、责任和制约机制,有助于完善政府采购的程序控制,丰富监管手段。
    试点工作暂定两年。从201211始至20131231止。第一年在市本级及海淀区、朝阳区开展试点工作,第二年逐步扩大到其他区县。各单位和试点区县要高度重视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工作,加强组织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并将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我局反映。请参加试点的区县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报送市财政局备案,试点期间每半年要形成一份试点工作报告报送市财政局。
    特此通知。
 
   
附件:
    1.北京市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2.政府采购投标担保函
    3.政府采购履约担保函
    4.北京市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专业担保机构联系方式
 
                                                 
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财政  政府采购  信用担保  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1年12月26印发

附件1.北京市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附件2.政府采购投标担保函

附件3.政府采购履约担保函

附件4.北京市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专业担保机构联系方式

附件1:

北京市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

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支持和促进北京市中小企业发展,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及《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库[2011]124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坚持财政管理科学化、精细化原则,推进北京市政府采购监管体系、法规体系、诚信体系建设,扩展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实施领域,规范政府采购市场发展,推动北京市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平台建设,逐步提高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能力。

二、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

(一)坚持市场主导、财政引导的原则。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主导作用,积极做好引导和监管工作,不得参与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市场交易的具体操作活动。

(二)坚持全面开展、自愿选择的原则。根据本市政府采购工作实际,选择投标、履约和融资三种担保形式进行试点。供应商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选择采用上述三种信用担保形式。

(三)坚持多方参与、加强配合的原则。采购人应当允许并接受供应商以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担保函的形式交纳保证金;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列示可以以投标担保函形式缴纳保证金的相关内容,对于履约和融资担保项目,在现有条件下为专业担保机构提供有关供应商情况等信息便利。财政部门要支持和鼓励供应商使用信用担保手段,专业担保机构对供应商进行资信审查后出具投标担保函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再要求供应商提供银行资信证明等类似文件。

(四)坚持先行偿付、再行追偿的原则。除不可抗力外,无论基于何种原因,供应商一旦出现违约情形,承担保证责任的专业担保机构应当先行按照政府采购担保函及时进行偿付,偿付完成后,再按与供应商签订的协议约定内容进行追偿。

三、专业担保机构的选择及职责要求

(一)专业担保机构的选择

为保障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质量,扩大试点影响力,推动更多中小企业进入政府采购市场,本着“严格把握”的原则,选择规模较大、资信优质、组织机构健全、行业经验丰富、综合承保能力强、社会公信力高、风险管理严格、具有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专业担保机构作为本市的试点机构。支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先行先试,由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首创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中关村担保有限公司作为本市试点专业担保机构。

(二)专业担保机构的职责

1.建立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快捷通道

试点专业担保机构应当建立满足政府采购工作需要的快捷通道,平等对待所有参与供应商,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供应商,不得以任何理由设置障碍。

2.以合理优惠的费率提供信用担保服务

试点期间担保费率由双方自行商定,但融资担保综合年费率最高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50%;要对政府采购中小企业供应商融资需求给予费率优惠,对于同时采用投标、履约和融资担保的中小企业供应商,要免收投标担保费或进一步给予费率优惠,试点期间对于中央和北京市统一制定政策,涉及农业、教育、文化、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科学技术、计划生育、环境保护、保障性住房和村级组织运转经费等民生项目,以及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政府采购项目,担保费率应当适度下调。

3.做好政府采购监管延伸服务工作

建立相应网络跟踪服务平台,切实做好政府采购项目履约情况的跟踪服务,将有关情况及时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要严格按照行业规定,规范经营,符合行业监管要求。

四、信用担保试点的业务品种

(一)投标担保

投标担保是指由专业担保机构为供应商履行支付投标保证金的义务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供的保证担保。供应商在投标有效期内发生撤回投标文件,或中标后因自身原因不签署政府采购合同等行为而应实际支付保证金的,由专业担保机构按照担保函的约定履行担保责任。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供应商可以以投标担保函的形式交纳投标保证金,并将政府采购投标担保函样本作为招标文件的附件。供应商可以自愿选择是否采取投标担保函的形式交纳投标保证金。

投标担保的具体流程:

(1)担保申请。供应商根据自身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情况向试点担保机构提出投标担保申请;

(2)资料审查。试点担保机构审查供应商的申请资料;

(3)签订合同。双方签订投标担保合同;

(4)支付保费。供应商按照投标担保合同约定向试点担保机构支付保费;

(5)出具担保函。试点担保机构向供应商出具投标担保函;

(6)提交担保函。供应商参与投标时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交试点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

(7)违约代偿。若供应商在投标有效期内无故撤出投标或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试点担保机构先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代偿投标保证金,再以适当方式向供应商追偿代偿款。

  (二)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是指由专业担保机构为供应商支付履约保证金的义务向采购人提供的保证担保。供应商未按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约定义务而应实际支付保证金的,由专业担保机构按照担保函约定履行担保责任。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供应商可以以履约担保函的形式交纳履约保证金,并将政府采购履约担保函的样本作为采购文件的附件。供应商可以自愿选择是否采取履约担保函的形式交纳履约保证金。

履约担保的具体流程:

(1)担保申请。供应商根据自身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情况向试点担保机构提出履约担保申请;

(2)资料审查。试点担保机构审查供应商的申请资料;

(3)签订合同。双方签订履约担保合同;

(4)支付保费。供应商按照履约担保合同约定向试点担保机构支付保费;

(5)出具担保函。试点担保机构向供应商出具履约担保函;

(6)提交担保函。供应商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交试点担保机构出具的履约担保函;

(7)违约代偿。若供应商未按政府采购合同要求履约,试点担保机构先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代偿违约保证金,再以适当方式向供应商追偿代偿款。

  (三)融资担保

  融资担保是指专业担保机构为供应商向银行融资提供的保证担保。

供应商可以自愿选择是否采取融资担保的形式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进行融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告知供应商可以选择是否采取融资担保的形式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进行融资,并附上试点专业担保机构的联系方式。

融资担保的具体流程:

(1)担保申请。供应商根据自身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情况向试点担保机构提出融资担保申请;

(2)资料审查。试点担保机构审查供应商的申请资料;

(3)签订担保合同。供应商与试点担保机构签订融资担保合同;

(4)签订保证合同。试点担保机构与银行签订保证合同;

(5)发放贷款。供应商出具政府采购合同、担保合同,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并签订贷款协议,贷款协议经试点担保机构确认后,银行向供应商发放贷款;

(6)支付保费。供应商按照融资担保合同约定向试点担保机构支付保费;

(7)按期还款。供应商根据贷款协议按期偿还贷款;

(8)违约代偿。若供应商未按贷款协议如期偿还银行贷款,试点担保机构先向贷款银行代偿,然后再以适当方式向供应商追偿代偿款。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将政府采购投标担保函样本、履约担保函样本以及试点专业担保机构的联系方式作为招标文件的附件。

五、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将加强对试点各方当事人落实本方案要求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经沟通协调后仍拒不接受担保函的采购人,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暂停支付采购资金;对不按本方案要求开展试点工作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给予适当的行政处理;对违反本方案规定的专业担保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试点资格,给采购人或供应商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对存在违规行为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及时依法作出处理。专业担保机构和供应商发生纠纷的,按有关法律处理。

附件4:

北京市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专业担保机构联系方式

 

一、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0号光耀东方写字楼9层

联系人:边志伟                   手机:13810789199

联系电话:010-88822573            传真:010-68437040/68472315

电子邮箱:bianzw@guaranty.com.cn

 

二、首创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一号长安兴融中心四号楼三层

联系人: 杨阳   陈浩然         手机:13488752033  18910210850

联系电话:58528750 58528760  传真:58528757

电子邮箱:yangyang@scdb.com.cn; chenhaoran@scdb.com.cn

 

三、中关村担保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乙12号天作国际大厦A座28

联系人:     李玉春                 手机:13910831169

联系电话:   59705232               传真:59705606

电子邮箱:   li_yuchu@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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